随后,监督执法人员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: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,告知该男子,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。7月11日,经红寺堡区公安局批准,下达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决定对马某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,并由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将其送至红寺堡区拘留所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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